?
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近期共检出3家食品经营单位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万安县果之源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一)样品名称:(略)
(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5月(略)日对当事人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
(三)当事人首次违法,采购上述不合格砂糖橘时,索取了供货者资质材料、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采购时不知道该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存在主观过错。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主动开展产品召回,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原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四项“违法行为类型:(略)
2.万安县万佳超市沙坪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海红椒案
(一)样品名称:(略)
(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6月9日对当事人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
(三)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海红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略)
3.万安县夏造田园早点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一)样品名称:(略)
(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6月8日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处理决定。
(三)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未列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和《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略)年版)》,其在制作经营白面馒头时擅自非法加入甜蜜素,主观过错明显,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受到行政处罚,系初次违法,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万安县经济发展状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个案情况,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