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5.1开标时间和地点” |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邀请所有投标人登录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参加线上(不见面)开标会,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登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自行解密。如有投标人参加现场开标会并选择现场解密的请自备解密设备及网络登录系统自行解密,如使用中心设备或网络导致解密失败的后果自负。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
修改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5.2 开标程序” |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建设工程交易开标环节,投标文件解密实行投标人自行解密。开标时,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按规定加密和成功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自行解密截止后,招标人通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自行解密的结果,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注:(略) (4)(A)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 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注:(略) (4)(B)通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自行解密的结果,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注:(略) (5)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确认并记录在案,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a.电子投标文件(第一册商务投标文件或第二册技术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 b.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或使用“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的; c.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书的;或者“联合体协议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或者线下签订未完成盖公章或未签名或未盖印章)的; d.电子投标文件(第一册商务投标文件或第二册技术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 无法辨认的。 (6)(A)投标人代表(如有)、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B)投标人代表(如有)、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注:(略) |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略) (5)投标文件解密时限结束后,主持人当即宣布解密结果;并且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确认并记录在案,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定: a.投标文件中的扉页未按规定进行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 b.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c.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书的; d.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略))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略))开标结束。 |
增加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5.2.2 开标应急措施” | / | 交易期间的电子交易系统服务器实行封闭管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及时将相关情况报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予以公告。待问题排查、清除后,依法重新组织交易活动。 (1)电子交易系统受到黑客、病毒恶意攻击的; (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因停电、电子交易系统故障、网络故障、交易软件或数据库错误等因素影响到交易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3)电子交易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无法保证电子交易信息安全和公平公正交易的; (4)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依法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5)依法应当暂停、中止或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6)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