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征询方答疑会安排:(略) (略).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方式: ⑴截止时间:(略) ⑵提出澄清问题的方式:(略) 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征询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征询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略).确定中标人的特殊情形:(略) (略).异议/质疑 ⑴提出异议/质疑的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所异议/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⑵投标人对于征询过程有异议/质疑的,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间阶段内提出,否则不予以接受: ①对征询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提出。 ②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③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质疑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或入围供应商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⑶投标人在上述规定的时间阶段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异议/质疑,并提供提交异议/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②异议/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③具体、明确的异议/质疑事项和与异议/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④事实依据; ⑤必要的法律依据; ⑥提出异议/质疑的日期。异议/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公章。 ⑦应当由异议/质疑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异议事项,异议/质疑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异议/质疑事项不成立;被异议/质疑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