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合肥市新站高新区三十头社区三房岗居经济合作社TDLZ-(略)-5地块土地经营权流转 |
| 项目编号 | (略)BXFCJ(略) |
| 委托方 | 合肥新站高新区三十头社区三房岗居经济合作社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流转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同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公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略) |
| 一、流转标的基本情况 |
| 流转标的 | 土地位置 | 面积(亩) | 用途 | 流转期限(年) | 流转底价 (元/亩/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合肥市新站高新区三十头社区三房岗居经济合作社TDLZ-(略)-5地块 | 东:(略) 西:(略) 南:(略) 北:(略) | 约(略).(略) | 种植 | (略) | (略) | 1.1 |
| 1.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委托方实际移交(测量)面积为准。流转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标的的相关证明,方便流入方办理相关证照。 2.意向流入方须自行了解当地有关政策法规,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及履约的,自行承担责任。 3.标的实际情况以意向方实地踏勘为准。 4.本公告标的位置图及现场图已经以附件形式上传,请意向方自行查阅公告中相关附件,图片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意向方实地踏勘为准。 5.本项目有优先权人。 |
| 标的使用要求 | 1.土地规划用途:(略)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不得改变现有土地使用性质,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污染及破坏,不得擅自改变原有面貌,不得随意挖沟塘、建路等。 3.土地的经营须符合当地相关要求及规定。 4.流转期间因国家和政府征用本合同部分土地的,流入方须积极配合。 |
| 流转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流转期内,流转价款有递增,每5年递增(略)% 。流转价款每年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流转价款在合同签订后(略)日内 付清,以后年度流转价款应在每年6月(略)日前 支付完成。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流转价款的(略)%,履约保证金与首年流转价款一并支付,流入方向流出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流入方责任后不计利息退还。 |
|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参与。 |
| 三、对意向方的特别要求 |
| (一)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流转标的,并就流转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流转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流转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流转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流转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流转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流转期内,流转标的须由流入方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四)流转期内,流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流转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流转价款按照实际流转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五)《土地流转合同》期满或终结时,流入方投入的土地平整部分及地上设施等不可拆除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在合同期满或终结前由流入方将地上作物自行处置完毕,并将流转土地平整后在合同期满或终结后(略) 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六)交易双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流转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七)其他未尽事宜详见附件《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
| 四、流入方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流入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注:(略) |
| 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略) 2.意向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 户名:(略) | 开户银行:(略) | 账号:(略) | | 户名:(略) | 开户银行:(略) | 账号:(略) |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方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咨询电话:(略) 注意事项:(略)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 3.如流转标的有优先权人的,优先权人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略) |
| 注:(略)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流入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利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流入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流入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交易文件约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向成交方收取。 具体标准:(略)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委托方) | 联系人:(略)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
| 技术咨询电话 | (略)-(略)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略) |
|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