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投标情况: 1、重庆锦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劳务合作协议,提及“采用偏远地区的固定工人,比重庆主城区的工资低(略)%”,无实质支撑资料,如工资发放证明资料等;提供的战略合作书,供货材料未包含本项目用砼和沥青砼等,且提及双方合作价格比市场价低(略)%-(略)%左右,未提供近期的购买发票等佐证资料。 2、苏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工费比市场价低(略)%以及工程机械设备、运输车辆、钢管、木工板、安全网、模版等供应战略合作商比市场价低(略)%,无任何举证资料。如提供工资发放证明资料和近期的购买发票等佐证资料。 3、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材料商合作协议中材料现行市场最低限价的(略)%,无任何举证资料。如提供近期的购买发票等佐证资料。 4、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管理人员上岗证不能证明降低人工费的合理性,提供的三项佐证材料(沥青摊铺合同、石材购销合同、水泥稳定碎石材料合同)均为(略)年的合同及发票,时间间隔 5 年,不能证明现阶段其低价的合理性;投标报价清单“建渣弃置起运5KM”报价为3.(略)元/m3(招标清单限价为(略).(略)元/m3),严重低于成本价,且无人工及机械大幅降低的说明及佐证资料。 5、中诚恒诺建设有限公司道路及铺装工程提供的说明,单价优、人工成本节约(略)%,无实质的举证资料。如提供工资发放证明资料和近期的购买发票等佐证资料。 6、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总报价(略).(略)元,低于最高限价金额的(略)%((略).(略)元),即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但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 7、重庆屹荣建设有限公司报价(略).(略)元,低于最高限价金额的(略)%((略).(略)元),即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其提供了合理性说明和佐证资料,但提供的佐证材料不能充分证明其低价的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