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自(略)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公共建筑改造(或装修)项目工程设计业绩,该业绩内容中须包含施工图设计内容,且满足下列要求一: (1)单个合同中改造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 (2)单个合同中装修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 (3)单个合同中改造和装修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 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3分。 2.自(略)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公共建筑改造(或装修)项目工程设计业绩,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该业绩服务内容须包含以下四项工艺改造内容之一:(略) (2)业绩内容须包含施工图设计。 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3分. 注: 1.本项满分6分。投标人应提供下列的业绩证明材料: (1)合同协议书。 (2)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合同甲方开具的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应反映出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此业绩中担任过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的岗位。 4.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详细评审)数量:(略) 5.同一业绩同时满足本评审项中的业绩1和业绩2时可以重复计分。 6.同一业绩同时满足评审项目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可以在对应评审项中分别计分。医药工业厂房业绩予以认可。 7.本招标项目中的“公共建筑”系指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建筑等(不含住宅、公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