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现将六盘水市水城区龙潭水电站、黄家寨水电站、猴场水电站、小田坝水电站管理范围及其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予以公告。
一、划界依据
根据《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库大坝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的通知》(黔水运管函〔(略)〕(略)号)等规定组织划定。
二、划界范围
(一)龙潭水电站
1.管理范围
坝区管理范围:(略)
库区管理范围:(略)
生产生活区:(略)
2.保护范围
大坝两端以坝顶与库岸接触线后端点为基准,沿两岸地形斜向外延(略)米,不足(略)米,以分水岭为界,最终与库区保护范围线顺接;库区保护范围按退赔线径向外延(略)米(斜距)划定,不足(略)米,以分水岭为边界划定保护范围。
(二)黄家寨水电站
1.管理范围
坝区管理范围:(略)
库区管理范围:(略)
生产生活区:(略)
2.保护范围
大坝两端以坝顶与库岸接触线后端点为基准,斜向外延(略)米;不足(略)米,以分水岭为界,最终与库区保护范围线顺接。
库区保护范围按退赔线径向外延(略)米(斜距)划定,不足(略)米,以分水岭为边界划定,上游与龙潭水电站坝区保护范围线顺接。
(三)猴场水电站
1.管理范围
坝区管理范围:(略)
右坝端大坝管理房及取水口与右坝端距离较近,结合实际情况,向外延伸(略)米划定管理范围;坝前端点斜向延伸(略)米划定管理范围;坝后端点斜向延伸(略)米划定顺接管理范围线。
库区管理范围:(略)
生产生活区:(略)
2.保护范围
水库大坝两端按坝顶与库岸接触线后端点沿两岸地形斜向外延(略)米划定,不足(略)米的按照分水岭划定,与库区保护范围线顺接;库区保护范围按退赔线径向外延(略)米(斜距)划定,不足(略)米,以分水岭为边界划定。
(四)小田坝水电站
1.管理范围
坝区管理范围:(略)
库区管理范围:(略)
生产生活区:(略)
2.保护范围
坝区坝顶与库岸接触线后端点为基准,斜向外延(略)米;不足(略)米,以分水岭为界,最终与库区保护范围线顺接;库区保护范围按坝顶高程线径向外延(略)米(斜距)划定,不足(略)米,则以分水岭为边界划定。
三、划界成果
以上管理和保护范围成果采用(略)国家基准高程、(略)国家大地坐标系,相关数据需与六盘水市水城区水务局联系获取并签订保密性协议。
四、管控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载明的禁止性条款执行。
若对本公告成果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至水城区水务局(联系电话:(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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