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近期共检出3家食品经营单位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万安县宝山乡宝山墟镇福英食品店(经营者:(略)
(一)样品名称:(略)
(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4月(略)日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缴国库”的处理决定。
(三)本局认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数额较小,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之规定,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本局决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缴国库”的处理决定。
2.万安县涧田乡兄弟农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样品名称:(略)
(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4月(略)日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缴国库”的处理决定。
(三)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腊肉属于餐饮自制,并非从他处购进,该批腊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由其自身原因造成,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初次违法,本案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缴国库”的处理决定。
3.万安县涧田乡永青蔬菜配送中心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案
(一)样品名称:(略)
(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4月(略)日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缴国库”的处理决定。
(三)本局认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缴国库”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