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澄清内容
1.原磋商文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约定为“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采购,预留比例为(略)%。”,现变更为“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增加约定评标办法中“价格扣除”约定。具体如下:
(1)“适用情形”为“投标人或者联合体均为小型、微型企业”,
(2)“扣除比例”为“(略)%”,
(3)“具体标准和要求”如下:
1)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相应比例的扣除。小微企业政府采购政策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号)文件规定,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扫描件。
2)**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价格扣除按照小、微企业的扣除比例执行。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供省级以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小微企业的扣除比例执行。(证明材料为提供企业声明函原件)
3.投标文件格式文件增加《政府采购政策评审资料》(包含中小企业声明函、**企业产品明细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明细表)
4.原磋商文件领取截止时间为(略)年4月(略)日(略)时(略)分(略)秒,现变更为(略)年4月(略)日(略)时(略)分(略)秒。
二、本澄清文件共澄清内容肆项,其他内容不变。
本澄清文件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澄清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