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一、项目概况”中的1.3条更改为:(略)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5.3.1、5.3.2、5.3.3、5.3.4条更改为:
“5.3.1中标人须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日历日内向采购人提交本次中标车辆的车身装饰喷绘方案和座椅颜色,采购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喷绘在中标车辆上。投标人须提供书面关于上述内容的承诺函。
5.3.2中标人须在采购合同签订后(略)个日历日内将车辆运抵思明区鼓浪屿指定地点,派专人(至少2名)负责现场指导,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并组织车辆模拟道路驾驶。若中标人延迟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的,则向采购人支付人民币2万元/天作为违约金。投标人须提供书面关于上述内容的承诺函。
5.3.3中标人负责办理车辆当地上牌相关手续,承担特种设备(观光车辆)检验费等相应费用;中标人配合车载主机及配件与观光车智能监管调度系统匹配连接相关工作,以上工作必须于采购合同签订后(略)个日历日内完成。投标人须提供书面关于上述内容的承诺函。
5.3.4中标人必须于采购合同签订后(略)个日历日内按采购要求完成正式交付,若中标人延迟交付,则向采购人支付人民币5万元/天作为违约金。投标人须提供书面关于上述内容的承诺函。”。
以上修改内容招标文件第四章“符合性审查”相关内容也随之更正。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三、商务要求”中的“序号1、交货时间”更改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