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
首次公告日期:(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略)
更正内容:(略)
更正日期:(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提问回复
提问一:(略)
回复如下:
1.本项目中“安全生产许可证”设置为评审加分项,并非资格条件或否决性条款。未取得该证书的投标人仍可正常参与投标、不影响其资格审查结果,也不构成准入限制。
2.本项目具有明显安全生产属性,设置相关评价因素具有必要性。根据招标内容,本项目除日常清扫保洁外,还包括道路冲洗、垃圾收集转运、垃圾中转站、公厕运行管理及应急保障等工作,具有较强的作业属性和安全风险。
(1)道路作业风险
在开放交通环境中开展作业,存在交通安全风险。
(2)设备运行及维修作业风险
项目涉及大量环卫专用车辆及设备,在使用及管理过程中包括:(略)
(3)垃圾中转站、公厕运行及维保风险
项目包含垃圾中转站、公厕运营管理,作业内容包括:(略)
(4)应急作业风险
涉及除雪、防汛等应急保障任务,具有突发性强、风险程度高等特点。
(5)垃圾分类亭建设
本项目配套(略)座智能垃圾分类亭、(略)座简易垃圾分类亭,分类亭建设内容包含基础建设施工及设备用电管线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略)
在评审中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反映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参考因素,符合当前安全生产管理导向。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具备完整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机制、专业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培训及应急处置能力。上述能力与本项目中涉及的车辆运行及维修安全、中转站、公厕设备维护安全、作业人员现场安全管理,具有直接关联性。
该评分项并非与项目无关,而是用于评价投标单位安全管理能力的合理因素。本项目在设置该评分项时,已充分考虑公平竞争原则,仅作为评分项,不作为准入条件,且分值占比较低(3分),评审过程中将结合投标单位整体安全管理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因此,不存在对潜在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本项目虽为服务类项目,但属于具有持续作业风险的生产服务活动,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具有明确要求。
提问二:(略)
回复如下:
1、该评分项是基于本项目属于智慧环卫服务项目,因此设置该条款用于评价相关技术验证及应用能力。且该条款为评分加分项,非资格准入条件,未限制任何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不存在差别或歧视待遇,本项目为智慧环卫项目,测试报告与项目服务质量、履约能力直接相关,符合财政部令第(略)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规定。
提问三:(略)
回复如下:
1、该评分项是基于本项目为智慧环卫服务项目,因此设置该条款用于评价信息技术服务管理水平。且该条款为评分加分项,非资格准入条件,未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不存在差别或歧视待遇,本项目为智慧环卫项目,该认证与项目服务质量、履约能力直接相关,符合财政部令第(略)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规定,不存在与项目实际要求不匹配的情形。
提问四:(略)
回复如下:
(1)该评分项不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项评分条款要求的是“政府部门颁发的智慧环卫、人工智能等相关应用典型案例或示范项目相关荣誉”,并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亦未限定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因此不属于上述法规所禁止的情形。该条款设置的核心要义在于荣誉的“认可主体”(政府部门),而非“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不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要求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是基于项目公共属性与履约能力评价的合理需求。本项目为环卫公共服务项目,服务对象为社会公众,涉及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城市公共环境品质。政府部门颁发的智慧环卫、人工智能相关荣誉,通常经过严格的评审程序,能够客观、权威地反映供应商的技术实力、项目管理水平和履约能力。相比之下,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颁发的奖项标准不一、权威性参差不齐,且协会和工会等组织属行业内自发组织,其颁发的荣誉不具有行政强制性。
(3) 该条款为评分项而非资格条件,本条款属于综合评分法中的加分项,并非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未获得该类荣誉的供应商仍然可以正常参与投标,只是在该评分项上不得分,不影响其投标资格。不存在以此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2.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延期至:(略)
3.本更正公告为采购文件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4.其他事项暂不作调整,请按采购文件执行。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
(略)年4月(略)日
附件信息:
更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