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1.主要商务要求”中“验收要求:(略)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其他商务需求”新增★条款:(略)
(1)在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向采购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完整、有效的注册检验报告;
(2)所提交的注册检验报告的技术参数,应与投标文件中关于所投产品的技术响应保持一致。
(3)中标人未在前款约定期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注册检验报告的,视为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将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4)中标人提交的注册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与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技术参数存在不一致,采购人有权暂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认定,经财政部门调查认定,中标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的,中标结果无效,中标人还应当依法承担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责任。”
3、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附表一:(略)
1.提供的实拍图片能清晰、直观展示相应技术参数要求。
2.产品使用说明书(需包括版本号)、技术白皮书是指制造商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前已面向市场发行的版本,非针对本项目的“特制说明书””。
4、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附表一:(略)
1.提供的实拍图片能清晰、直观展示相应技术参数要求。
2.产品使用说明书(需包括版本号)、技术白皮书是指制造商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前已面向市场发行的版本,非针对本项目的“特制说明书”。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制造商公章,并清晰注明符合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的投标产品参数在证明资料中所处位置,在证明资料中做出标记(例如用红色方框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