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征询文件“征询内容及报价”中“征询报价要求”(3)、(5)项。 1.删除(3)项中“下浮费率(0-(略)%)均为含税后价格。”内容。 2.删除(5)项中“本次报价采用下浮费率报价方式。供应商应根据国家及行业收费标准,结合市场行情自主报价,用百分比表示(百分比换算成数值后只能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投标人单价下浮率报价不得为负数或超过(略)%(并且需满足0<(1-投标人单价下浮率)≤(略)%),本项目投标人只能报一个下浮率,不能有多个下浮率,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后期结算时,根据市场价×(1-投标人单价下浮率)×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严禁恶意低价报价。若评审小组认为报价明显低于市场成本价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将判定为无效响应。”内容。 (二)修改征询文件“第三部分征询要求”中“(三)项目选取规则”,具体以本次随邮件发送的更正后文件附件为准; (三)修改征询文件“附件2评审标准”,删除“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响应报价的计算公式”、“响应报价评分标准”三部分内容。总分(略)分保持不变,相应调整其他评审条款内容及分值,具体以本次随邮件发送的更正后评审标准附件为准。 (四)因涉及征询文件的内容更正,故: 1.征询文件发售时间变更为:(略) 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评审时间变更为:(略) 3.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及评审地点变更为:(略) (五)其他内容不变,以变更的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