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招标文件第三章“(略).1本国产品与非本国产品相关约定”以及第五章“(略).2.4关于本国产品成本占比的声明函”内容的补充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略)〕(略)号)规定,现就本项目涉及的本国产品政策执行要求明确如下:
1、证明方式,投标人需同时提供以下两项材料:
①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略)
②提供“关于本国产品成本占比的声明函”:(略)
2、未提供证明的后果:(略)
3、价格扣除的执行规则:
(1)执行条件:(略)
(2)扣除方式:(略)
(3)不执行条件:(略)
4、澄清、说明与补正:(略)
5、核查与责任:(略)
6、重点提示:(略)
7、《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略)〕(略)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略)
__________________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二)针对招标文件第二章“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序号(略)”以及“七、询问、质疑与投诉——第(略).1项”内容的补充说明:
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电话为(略)-(略)。
(三)按招标文件规定,本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通知如与本项目的采购公告或招标文件中相应条款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