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略)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食堂租赁或运营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5分,满分3分。 2.投标人具有资产运营管理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5分,满分3分。 注: (1)本项资产运营管理服务业绩指服务范围涵盖商业运营、自动售卖机服务、宾馆(或酒店)运营服务、热水服务、太阳能设备运营服务其中任意一项服务内容的业绩; (2)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业绩均予以认可,同一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的多个业绩只记取一次,不累计计分。 (3)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如合同中无法体现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甲方类型、项目类型等评审因素的,须另提供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加盖公章(或其归口管理部门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加以证明。 (4)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5)投标人自营和承包运营(或租赁)的业绩均予以认可。 投标人自营的业绩无需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食堂(或对应资产)的产权证明(如不动产权证书)作为业绩证明材料,其中权利人须为投标人或投标人母公司或投标人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大于(略)%),否则评标委员会将不予认可。 (6)若提供的产权证明权利人为投标人母公司或投标人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大于(略)%)的,投标文件中还须提供股权的证明文件(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图(www.gsxt.gov.cn)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