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业绩((略)分) | 1.供应商 (略)年 1月 1 日(含)及以后(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委托书(单)日期为准),承担过政府性投资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或跟踪审计或全过程造价咨询或最高投标限价或工程项目设计概(估)算编制等造价类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4分,满分8分。 2.供应商 (略)年 1月 1 日(含)及以后(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委托书(单)日期为准),承担过非政府性投资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或跟踪审计或全过程造价咨询或最高投标限价或工程项目设计概(估)算编制等造价类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4分,满分8分 注:(略) (2)提供的证明材料中需能反映项目签订时间、服务内容等关键性评审因素信息,若无法体现关键评审因素的,则另需同时提供由委托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3)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使用预算资金或专项债融资方式,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主导,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响应文件中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供应商须提供立项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批复(具有其中之一即可)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关键页须注明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政府保障、财政投资、财政保障、财政支付、专项债融资等字眼。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业绩,评审小组不予认可或认定为非政府性投资项目。 (4)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须为供应商或供应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 1.供应商 (略)年 1月 1 日(含)及以后(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委托书(单)日期为准),承担过政府性投资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或跟踪审计或全过程造价咨询或最高投标限价或工程项目设计概(估)算编制等造价类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4分,满分8分。 2.供应商 (略)年 1月 1 日(含)及以后(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委托书(单)日期为准),承担过非政府性投资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或跟踪审计或全过程造价咨询或最高投标限价或工程项目设计概(估)算编制等造价类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4分,满分8分 注:(略) (2)提供的证明材料中需能反映项目签订时间、服务内容等关键性评审因素信息,若无法体现关键评审因素的,则另需同时提供由委托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3)政府性投资项目:(略) 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未明确体现政府性投资属性的,须另行补充提供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批复(提供其一即可)等或其他证明材料,且证明材料关键页须明确载明资金来源为:(略) (4)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须为供应商或供应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