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事项一、“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所有采购包中关于“1.2 储备能力方案”增加补充说明:
1.2 储备能力方案
(一)对于《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中具备所投采购包品类生产资格的投标人:
①“主面料采购合同”特指投标人与《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中具备相应品类主面料生产资格的企业签订的有效合同。
②“合格检验报告”特指上述主面料采购合同中所述主面料生产企业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于《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中同时具备所投采购包品类生产资格及该品类主面料生产资格的投标人:
①“主面料采购合同”特指为生产该品类主面料而采购原材料(原材料名称详见更正公告附件)所签订的有效合同。同时,投标人还需提供具备主面料生产资格的佐证材料、关于原材料数量的情况说明,应明确载明:(略)
②“合格检验报告”特指该投标人自行生产的主面料经送检后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
③“付款凭证及对应发票的相关证明材料”特指该投标人采购原材料时的付款凭证及对应发票。
④本款所称“主面料”特指该投标人生产主面料所使用的原材料(详见更正公告附件)。
更正事项二、招标文件附件9《明细表》中名称(主面料/主材料)这一栏针对生产主面料的原材料进行补充描述,具体详见更正公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