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安徽医院食堂餐饮服务托管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招标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略)
原招标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
首次公告日期:(略)
二、更正(澄清)信息
更正事项:(略)
(一)、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略)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3.2、投标人的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良好,无不良经营行为,未发生过食物中毒事件和重大餐饮管理事故(投标人须提供上述内容的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3.3、投标人拟派驻招标人的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须具有两年及以上的在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患者食堂或营养食堂外包服务中担任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工作经验(须提供投标人与项目单位的合同原件扫描件、投标人与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劳务合同原件扫描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略)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履历表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还须提供医院官网截图或医院盖章的证明等能证明医院等级的证明材料;若合同中无法体现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须提供业主方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
3.4、投标人须具备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4、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
(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且截止开标时间未被移除的;
(3)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
(4)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被人民法院判处行贿罪或被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投标人须自行承诺并加盖公章,承诺书内容及格式自拟)。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项目采取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被否决。”
更正为: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3.2、投标人的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良好,无不良经营行为,未发生过食物中毒事件和重大餐饮管理事故(投标人须提供上述内容的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3.3、投标人须具备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4、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
(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且截止开标时间未被移除的;
(3)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
(4)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被人民法院判处行贿罪或被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投标人须自行承诺并加盖公章,承诺书内容及格式自拟)。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项目采取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被否决。”
(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更正为:(略)
(三)、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更正为:(略)
其他内容不变,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更正(澄清)日期:(略)
三、其他补充事宜:(略)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略)
联系电话:(略)
地址:(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略)
电子邮箱:(略)
地址:(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
(电话咨询时间:(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