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 总体要求说明:
(1)“★(略).全自动核酸提取仪设备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提供有效的响应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扫描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略).全自动核酸提取仪设备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投标人若为设备生产厂家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扫描件;若为经销商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扫描件,或承诺供货前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提供承诺书,不提供视为不响应);(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更正为:(略)
(2)删除“★(略).高效液相色谱仪设备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提供有效的响应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扫描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3)删除“★(略).高效液相色谱仪设备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投标人若为设备生产厂家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扫描件;若为经销商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扫描件,或承诺供货前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提供承诺书,不提供视为不响应);(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原招标文件内容有涉及本更正公告内容的,按本更正公告内容修改;有不符之处,以本更正公告内容为准。未涉及内容仍以原采购文件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