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属于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落实以工代赈政策要求。承包人应组织当地群众务工,并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项目发放劳务报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略).(略)万元(不少于中央资金的(略).(略)%),带动当地群众务工人数不少于(略)人。 2.承包人应优先吸纳项目区内的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含易地搬迁脱贫人口)、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等重点群体参与务工。 3.承包人须与务工群众签订务工合同,明确务工人员信息、务工岗位、工资标准等内容,并做好务工考勤、台账登记工作。承包人应利用施工场地、机械设备开展技能培训。 4.承包人应严格遵守“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的原则组织施工,严禁将租用务工群众车辆或机械设备等费用计入劳务报酬。 5.承包人应确保劳务报酬通过实名制银行卡直发至务工人员,严禁挤占挪用、拖欠工资,杜绝变相收回、弄虚作假等行为。承包人应按统一规范建立劳务报酬发放台账,接受发包人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拖欠克扣劳务报酬、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及行政处罚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