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3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投标工程成本评审程序,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并承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问题澄清、说明和补正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将低于成本警戒线的投标报价作无效标处理。如果因为评标专家评审不认真,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警戒线的投标人中标,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经招标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将约谈参与评审的评标专家,并清退出专家库,今后不得再申请入库。 最高投标限价:(略) 投标成本警戒线:(略)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投标工程成本评审程序,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并承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问题澄清、说明和补正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将低于成本警戒线的投标报价作无效标处理。如果因为评标专家评审不认真,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警戒线的投标人中标,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经招标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将约谈参与评审的评标专家,并清退出专家库,今后不得再申请入库。 最高投标限价:(略) 投标成本警戒线:(略) |
4 |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略).2.(略)雷同电子投标文件的认定及处理 | 1、电子投标文件涉嫌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上传文件的IP地址信息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涉嫌存在“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 标事宜”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 (2)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机器码信息均异常一致的,涉嫌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3)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存在信息异常一致的,涉嫌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 形。 (4)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经查重分析,投标文件载明的联合体成员为同一法人、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以及出现错误内容异常一致的,涉嫌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5)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报价的差额本身呈等差数列或者规律性的百分比等情况的,涉嫌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6)其他涉嫌利用电子化手段串通投标的情形。 2、雷同电子投标文件的认定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涉嫌本章第3.9.1项(1)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要求投标人提供合理解释和说明,若投标人拒绝提供解释和说明或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和说明的,视为雷同电子投 标文件。 (2)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涉嫌本章第3.9.1项(2)~(6)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的,视为雷同电子投标文件。 (3)其他应视为雷同电子投标文件的情形。 3 、雷同电子投标文件的处理按照本章第3.9.2项的规定属于雷同电子投标文件,并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 根据《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及处理的指导意见》(黔发改法规〔(略)〕(略)号)的规定: 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认定 评标评审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雷同:(略)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计算机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机器码信息均异常一致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投标文件,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三)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存在信息异常一致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同一计价软件制作投标文件,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四)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经查重分析,投标文件载明的联合体成员为同一法人、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以及出现错误内容异常一致的,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五)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报价的差额本身呈等差数列或者规律性的百分比等情况的,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利用电子化手段串通投标情形。 二、雷同电子投标文件处理 对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雷同,并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依法否决其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
5 |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略).2.(略)其他内容 | 1.本项目的建设单位为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威宁分局,代建单位为毕节博智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建设单位委托,毕节博智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会同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三方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实施招标工作、与中标人洽谈及签订合同、实施工程建设管理等。 2.本项目有拖延工期违约退出机制,投标人无正当理由,超过工期(略)日仍未完工的,经招标人书面催告后,在7-(略)天内仍未采取措施加快进度或仍未完成目标的,招标人有权发出书面解除合同并将投标人清退出场。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存在争议,需要投标人现场答疑的,经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招标代理机构电话通知,投标人需在(略)分钟内进行响应,超时或未响应的由评标委员会表决争议情况。 4.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3.7.1条修改为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采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兼容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 5.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三、投标承诺函第二点修改为“二、针对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2 项 (2) 目规定情形的承诺” | 1.本项目的建设单位为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威宁分局,代建单位为毕节博智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建设单位委托,毕节博智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会同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三方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实施招标工作、与中标人洽谈及签订合同、实施工程建设管理等。 2.本项目有拖延工期违约退出机制,投标人无正当理由,超过工期(略)日仍未完工的,经招标人书面催告后,在7-(略)天内仍未采取措施加快进度或仍未完成目标的,招标人有权发出书面解除合同并将投标人清退出场。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存在争议,需要投标人现场答疑的,经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招标代理机构电话通知,投标人需在(略)分钟内进行响应,超时或未响应的由评标委员会表决争议情况。 4.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3.7.1条修改为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采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兼容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 5.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三、投标承诺函第二点修改为“二、针对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2 项 (2) 目规定情形的承诺” 6.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七,此处文字为系统自动生成,评审资料以系统勾选为准。此处不作为废标条款。 7.本项目实施方案中计划工期为(略)个月,因系统只能录入日历天,故本项目计划工期为(略)日历天。 |